成都市不动产登记普遍的问题大全(100问)

 常见问题     |     来源:米乐m6    发布时间:2024-04-09 00:47:34

  问题一:成都市主城区(五城区及高新区,下同)不动产登记业务由哪个部门办理?

  答:成都市主城区不动产登记业务由成都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具体事务由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承办。

  答:成都市主城区目前现有5个不动产登记点,分别是后子门服务大厅(成都市青羊区西华门街32号)、城南点(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999号)、站北北街点(成都市成华区站北北街1号)、浣花北路点(成都市浣花北路8号附2号)、建设北路点(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一段66号)。正在推进城东点建设(锦江区汇泉北路与通汇街交叉口),预计2018年年底前投入使用。

  答:后子门服务大厅、城南点及建设北路点的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7:00。

  站北北街点和浣花北路点的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7:00。

  答:可办理成都市主城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的受理、审核、登簿、发证及相关业务工作。具体包括: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答:可办理的不动产登记经营事物的规模与后子门服务大厅一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登记、查封登记除外),其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和商品房分户转移登记只办理高新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业务。

  问题六:站北北街点、建设北路点、浣花北路点办理哪些不动产登记业务?

  答:可办理的不动产登记经营事物的规模与后子门服务大厅一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查封登记除外),其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只办理公证继承。

  答: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答: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能申请更正登记。

  答: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能申请异议登记。

  答: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答: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应当足以实现相应的用途,并可以独立利用。

  答:《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答: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答: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答: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答: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答:不能。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别的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二十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能够最终靠邮寄、传真申请资料等方式提出申请吗?

  答:不可以。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本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询问,如申请人本人不能到场的,可以出具公证委托书,授权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答:可以。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出售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要提交为未成年人利益处分不动产的书面承诺。

  问题二十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申请登记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哪些人可当作其监护人?

  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问题二十四:医院出具的精神病诊断书或鉴定机构出具的精神残疾相关证明,是不是能够作为认定成年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材料?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境内自然人可以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答:境外企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答:不是。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答:不可以。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

  答:可以提交公安机关、所服役部队、民政部门等单位或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工作单位出具的身份证明类型和号码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答:我国台湾地区出具的公证书在内地使用,需经海基会转递到公证员协会后,公证员协会进行登记并根据公证书用途转寄公证书使用部门。

  答:等同。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正式实施后,临时身份证除有效时间较正式身份证短以外,记载的信息和正式身份证一致,其法律效力等同于正式身份证。

  问题三十四:年代较早的结婚证书仅记载了双方姓名和年龄,可当作申请材料办理相关登记吗?

  答:可以。如结婚证上记载的姓名、年龄与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信息吻合,可以直接使用。

  问题三十五:已经提交了二手房买卖的转移登记申请,现在想撤回申请应该怎么办?

  答:申请登记事项在未载入登记簿之前可以申请撤回,但需要全部申请人共同申请撤回。

  答:可以补发。登记机构在门户网站上刊发遗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核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并注明“补发”字样。

  答:可以。不动产被查封,不影响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补发、换发。

  问题三十八:与朋友共同购买的房屋,办理登记时,可以每人各持有一本证书吗?

  答:可以。共有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答:需要。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都应到场办理,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问题四十: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时,登记机构会不会依据抵押担保的数额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答: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单方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答:是。抵押未成年人的房屋,需要提交为未成年人利益处分不动产的书面承诺。

  问题四十四:不动产登记证明上记载的债务履行期限到期后,抵押权是否自行注销?

  问题四十五: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申请商品房分户转移登记时,权利人份额发生变化,应如何办理登记?

  答:可以。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明确委托领证事项,工作人员核实委托人与受托人身份信息。

  问题四十七:已经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开发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为购房人办理商品房分户转移登记,应该怎么办?

  答:不动产登记“依申请登记”为原则,如开发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为购房人办理商品房分户转移登记,购房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开发企业履行义务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问题四十八:购房人从开发企业处购买的房屋,在未办理转移登记之前被人民法院查封,购房人应该怎么办?

  答:购房人可以向查封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待查封法院解除查封后,再申请办理该房屋的转移登记。

  答: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夫妻财产约定书;免税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问题五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能否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

  问题五十一:夫妻共同共有一套房屋,现在其中一方想出卖自己的份额,应该怎么办?

  答:需提交份额约定书,先将共同共有变更为按份共有,明确各自的份额后,再行办理份额转让的转移登记。

  答:不可以。离婚分割不动产应由双方当事人提交离婚证明、离婚分割协议、身份证明及纳(免)税证明等材料共同申请。

  问题五十三:办理离婚分割登记时,申请人在登记窗口填写的离婚协议能否采信?

  答:可以。申请人在登记窗口填写并用于申请登记的离婚协议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可以采信。

  问题五十四: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办理商品房分户转移登记时,能否增加夫妻一方为共有人?

  问题五十五: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办理商品房分户转移登记时,预告登记权利人已经离婚的,想同时申请离婚分割,应提交什么要件?

  问题五十六:办理二手房买卖时,如该房屋已设立抵押登记,是否能在不注销抵押的情况下直接办理转移登记?

  答:不能。必须先注销抵押权登记,才能办理二手房转移登记,但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和转移登记合并办理。

  问题五十七:未经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办理分户登记时约定的份额与原合同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应如何处理?

  问题五十九: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地址错误,能否更正房屋权属证书上的地址?

  问题六十:买卖双方已经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现卖方不配合买方办理转移登记,买方可以申请办理异议登记吗?

  问题六十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登记权利人不同意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能否申请异议登记?

  问题六十二:购房人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在不具备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可以办理什么登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预告登记。由预售人和预购人按约定共同申请。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答:可以。预告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买卖房屋的双方当事人,预购商品房的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时,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答:预购人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抵押权预告登记,并提交不动产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抵押合同及主债权合同等材料。

  答:1.房屋灭失的;2.权利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的;3.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房屋所有权消灭的;4.人民法院及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房屋所有权权利消灭的。

  问题六十七:已经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支付了补偿款,但是房屋还没有实际拆除,如何办理房屋注销登记?

  答:转让、互换或赠与;继承或受遗赠;作价出资(入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六十九:商品房分户转移登记时,预售合同面积与实测面积有误差的,如何办理?

  问题七十二:未办理继承登记的不动产,继承人想要出卖该不动产,应当怎么办理?

  答:应先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将不动产登记至继承人名下后,再办理买卖过户。

  答: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答:不是。办理继承登记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8.6款要求提交材料。

  答: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死亡的材料都可当作办理继承登记的死亡证明。

  问题七十六:办理继承登记应当提交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具体包括哪些?

  答: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都可以作为办理继承登记的亲属关系证明。

  问题七十七:被继承人死亡,部分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可否仅由愿意继承的法定继承人提出登记申请?

  答:不可以(公证的除外)。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到登记机构申请,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问题七十八:小区修建的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怎么登记?

  答: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由登记申请人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

  答: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因不动产灭失申请的注销登记,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答:划拨和出让,是指土地权利性质,两者取得方式不同。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问题八十一:成都市主城区不动产统一登记(2016年11月23日)后,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否继续有效?

  答:有效。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继续有效,不影响办理房屋和土地的相关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答:根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财税【2016】79号等文件规定,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80元/件,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550元/件。

  答:不能。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不能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申请查询。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答:1.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2.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信息;3.不动产权属证书号;4.不动产单元号。

  问题八十六:符合哪些条件的利害关系人,能申请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答:1.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2.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答:可以。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问题八十八:诉讼完结后,法院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不动产登记,现在被告不配合,原告可以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吗?

  答:不可以。持生效的法院裁判文登记的,登记机构需严格按照法院判决办理。被告应当履行配合原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义务,如被告不配合,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答:不可以。外国司法文书应经境内不动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按国际司法协助的方式裁定予以承认或执行后方可使用。

  问题九十:通过法院调解的方式解决房屋纠纷,现在只有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没有判决书,能申请办理登记吗?

  答:不可以。提交一审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申请房产过户的,应当同时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已经生效的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答:有明确使用期限的,土地使用期限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或者土地出让合同等确定的使用起止日期进行填写。

  问题九十三:权利人能申请把房屋价格等信息打印在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中吗?

  答:不可以。不动产权证书是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予以填写,附记只能记载需要登记的事项。

  问题九十四: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用途是住宅,实际是作为商铺使用,可以按实际用途申请修改吗?

  答:不可以。不动产权证书只能严格按照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确定的屋子的用途予以记载。

  答:不需要。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不收取费用,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可以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

  答:网上数据关联查询、网上预约办理、网上预审、网上缴费、网上进度查询、上门服务、绿色通道、自主打证及EMS邮寄证书服务等。

  答:可以。可以登陆“成都市不动产网上办事大厅”或关注“成都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进入“数据关联”模块,输入不动产权证号或不动产业务号即可查询。

  答:可以。可以登陆“成都市不动产网上办事大厅”或关注“成都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进入“预约办理”模块,选择业务类型,阅读办理须知,输入不动产权证号和不动产登记业务号(预告登记除外),预约不动产登记现场办理时间和办理地点。

  问题九十九: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后,能不能在网上及微信公众号上查询到办理进度?

  答:可以。可以登陆“成都市不动产网上办事大厅”或关注“成都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进入“进度查询”模块,输入受理号或业务号及权利人姓名即可查询。

  答:存量房买卖、预告登记、依申请更正登记的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房屋的抵押权登记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1个工作日);异议登记即时办理。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